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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用版)
2024-11-15
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
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或专委),是为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经研究会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同意成立的二级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接受研究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为规范专委会的组织和学术活动,根据研究会章程制定本条例。专委会工作须遵照研究会章程、专委会自行制定并经研究会批准的专委会章程以及本条例和研究会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专委会的设立、撤销、更名和合并
第三条
专委会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新的专委会需有至少20名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会个人会员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拟成立的专委会名称、专业内容及应用方向,并须说明是否与研究会现有专委会覆盖的业务范围相重叠、专业领域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否有同名或类似专委会等。申请中应注明主要发起人和联络人。
(二)审核。研究会秘书处收到创建新专委会的申请后,由秘书处考查其创建的必要性,在1个月内告知申请人是否能够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批准。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拟设立专委会的申请报告和秘书处对拟设立专委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是否同意成立该专委会。对未获常务理事会批准的申请,研究会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后10日内告知发起人结果和未批准理由。
(四)筹建。申请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拟设立专委会需尽快酝酿确定专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候选人,落实专委会办公场所,即可开展组织筹备工作及筹备期的学术活动,并尽快通过举行成立大会暨学术年会的形式,宣布该专委会正式成立。
第四条
专委会的撤消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会议可通过决议,向研究会提出撤销本专委会的建议。
专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会秘书处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专委会的动议:
(一)专委会所从事的领域在学术、技术、应用方面已没有足够的需求,或已被别的专业领域所涵盖;
(二)专委会的委员数不足10人或组织机构严重不健全;
(三)专委会有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条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
(四)专委会连续两年不开展任何活动。
常务理事会根据上述建议或动议审议决定是否要撤销专委会。一经常务理事会作出撤销专委会的决议,该专委会应立即停止任何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的更名和合并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可作出专委会更名或合并的决议,报研究会秘书处,由其审查后报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等待批复期间,专委会仍按原有设置开展活动。更名后的专委会按原专委会的组织结构运行。合并后的专委会,按照新成立的专委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委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掌握专业领域基础知识,热心心理健康教育事业,能积极参加专委会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委会主任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副处及以上职务,并满足专委会委员应具备的所有条件。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强影响力。
第八条
专委会副主任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正科及以上职务,并满足专委会委员应具备的所有条件。
第九条
领导机构的设置
(一)专委会设主任1人,秘书1人,副主任人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人。秘书在专委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在专委会闭会期间,其工作对主任负责。专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秘书处;
(二)如专委会委员较多,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同意,可设立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分别简称常委会和执委会)。常委会(执委会)人数由专委会全体会议确定,一般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委会(执委会)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是当然的常委会(执委会)成员。
第十条 领导机构的选举
(一)专委会主任人选一般情况下由专委会挂靠单位推荐,因特殊情况没有挂靠单位的专委会,主任应推选主要发起单位在该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且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性学术活动的人士担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专委会其它主要发起单位推荐,经专委会会议酝酿产生。也可直接选举产生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申请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时,必须递交所在单位的兼职审批表(模板见附件)。上述函件须在选举前递交到研究会秘书处;
(二)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产生后,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研究会颁发聘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任期和届中更换
(一)专委会每届任期与研究会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主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二)专委会换届原则上与研究会理事会换届同步,且在研究会理事会换届前完成。也可根据情况报研究会批准后提前或延后换届;
(三)主任在任期间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专委会提出继任主任人选,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继任主任任职至当届专委会任期届满为止,继任主任的任职不计为连续任期;
(四)专委会原则上需每年开展相关活动,如连续两年不开展工作,由研究会解散该专委领导机构,重新选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如果需要,更换专委会挂靠单位或者撤销该专委会。
第十二条 专委会可设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名誉主任、顾问或荣誉委员可列席专委会会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可根据情况制定本专委会章程、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条例、研究会章程和其他规章相冲突。专委会制定的章程、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须经研究会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长秘书长工作会议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及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专委会的具体运作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附件1: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专委会兼职审批表
附件2: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专委会委员申请表
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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