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章程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第250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316号)及相关法规,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定名为: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英文名称是:Chongqing School Mental Health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CSMHERA。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本研究会由西南大学心理学部和重庆市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共同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切实把学校心理健康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贯通重庆市大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培育学生热爱生活、珍视生命、自尊自信、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和不懈奋斗、荣辱不惊、百折不挠的意志品质,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研究会的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心理学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研究;
(二)开展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学术活动;
(三)开展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活动;
(四)开展本会研究成果的转化活动;
(五)开展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宣传活动;
(六)开展其他有利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包括热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会的意愿;
(三)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相关领域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研究会活动、接受研究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
(二)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研究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本条若不明确下列具体标准,则须载明由本研究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一)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三)团体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研究会章程,将由本行业研究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代表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研究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研究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研究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研究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研究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研究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研究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研究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研究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研究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研究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研究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研究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研究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是当然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其程序:
(一)由本行业研究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设立有会长办公会的,可预先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研究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研究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研究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研究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本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研究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单位)、资助人(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研究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研究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其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研究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研究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研究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按照于每年4月底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本研究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研究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应向业务指导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者现代企业用工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研究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研究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研究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研究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